要求劳动者提供入职担保是否合法?

2016-11-25 08:21 评论 0 条

要求劳动者提供入职担保是否合法?

可否要求应聘者提供本市户籍的担保人并签署保证协议或保证条款,以保障在履职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后能充分得到赔偿?

实践中,经常碰到劳动者在应聘成功并准备签署劳动合同时,遭遇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金或担保人的情况,而且一般要求是本地户籍的担保人,比如经济担保或者深户担保如果劳动者不能或不愿提供,很可能就与心仪的工作机会失之交臂。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即,劳动合同不存在担保的提法,任何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因此,用chinajobbox-%e7%bb%8f%e6%b5%8e%e6%8b%85%e4%bf%9d

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的担保条款或单独与保证人签署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通过该规定可知,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是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内部职务从属关系,劳动合同约定的也不是签订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的内部劳动管理工作。

由此可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因此,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并与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担保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此种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当然,如果在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担保人三方之间就财产损失赔偿达成的担保协议是有效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虽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供担保人,但未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此禁止性规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此,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而损害劳动者就业权的行为仍屡见不鲜并得不到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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